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对严格执行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无责任退兵,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