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90年10月6日《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的规定》、1991年11月8日《关于征集中央警卫团新兵政治条件的规定》、1993年10月9《对〈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的规定〉的几点说明》、1996年9月18日《颁发〈关于征兵政治审查组织实施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即行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