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2014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征集义务兵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政治考核。 第三条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是征兵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确保部队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征兵政治考核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考核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个人基本信息、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毕业(就读)学校、文化程度、 第六条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在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该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章 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第七条 征集服现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志愿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第九条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新兵,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成立政治考核组,组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兵役机关派人担任,成员由兵役机关、公安机关和教育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各军区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征兵政治考核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考核组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考核组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机构和人员应当注意保护应征公民个人信息,相关信息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实行逐级考核和区域联审,严格落实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 第十八条 基层单位应当结合兵役登记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预征对象填写《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并对其进行初步考核,跟踪掌握预征对象政治情况,推荐、确定上站体检的预征对象。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上站体检的预征对象进行联合考核,将考核情况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将联合考核和体检合格的人员名单,及时通报所属基层单位。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综合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考核情况和基层单位意见,签署政治考核结论。 第二十二条 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认定,高中以下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大学以上学历以毕业证书和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毕业证信息为准。国外学习取得的学历,按照教育部制定的…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公民的党籍、团籍认定,以档案中《入党志愿书》《入团志愿书》以及其所在单位的党、团组织关系为准。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公民的职业技能认定,以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为准。 第二十五条 在普通高等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政治考核工作,由其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统一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会同学校负责政治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新兵的政治考核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16周岁以后有出国(境)经历并且连续在国(境)外驻留6个月以上的应征公民,应当由国家驻外机构或者派出单位对其出国(境)期间现实表现出具证明材料,县(市、区)人民… 第二十八条 对已批准入伍的新兵,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现有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应当及时向部队通报情况,并按照规定办理退兵手续。

第五章 复查与退兵

第二十九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政治考核复查。 第三十条 政治考核复查重点是审核新兵档案,主要查看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有无涂改、信息有无疑点、程序是否规范等,并采取个别谈话、座谈了解、问卷 第三十一条 复查期间发现不符合服现役政治条件,拟作退兵处理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原征集地的地市级(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先行调查核实。原征集地的… 第三十二条 经部队政治考核复查不合格的,应当作退兵处理。退兵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区分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对在征兵政治考核工作中严格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无责任退兵,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以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因政治考核复查不合格退兵的,应当区分为责任退兵和非责任退兵。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退兵的属于责任退兵: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退兵的属于非责任退兵: 第三十七条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征兵政治考核的条件和规定,严守征兵纪律。违反本规定,发生责任退兵问题的,以及徇私舞弊、收受钱物、以权谋私或者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9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