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考核组履行下列职责: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征兵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区域征兵政

治考核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安排部署本区域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

指导和检查监督下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

对下级参加征兵政治考核工作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总结、推广征兵政治考核工作的经验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