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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成立政治考核组,组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兵役机关派人担任,成员由兵役机关、公安机关和教育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各军区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征兵政治考核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考核组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考核组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机构和人员应当注意保护应征公民个人信息,相关信息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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