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本区域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政治情况的初步考核,跟踪掌握预征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

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对应征公民进行走访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