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考核组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落实征兵政治考核工作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部署实施本区域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征兵政治考核工作;
指导和检查监督基层单位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
组织专门人员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进行政治考核;
组织培训征兵政治考核工作人员;
承办部队或者其他兵役机关请求协助政治考核等有关事宜。
贯彻落实征兵政治考核工作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部署实施本区域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征兵政治考核工作;
指导和检查监督基层单位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
组织专门人员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进行政治考核;
组织培训征兵政治考核工作人员;
承办部队或者其他兵役机关请求协助政治考核等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