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新兵,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及静坐、绝食、罢工、罢课等活动的;
因损害社会公德或者有打架斗殴、诈骗、偷窃、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不良行为,受过处分或者正在被调查处理的;
笃信宗教,拒不退出宗教组织或者活动的;
网络成瘾、沉迷游戏,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
文身的;
16周岁以后有出国(境)经历并且连续在国(境)外驻留6个月以上的;
家庭成员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被查处的,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军籍、公职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
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配偶加入外国国籍或者持有外国永久居留证的;
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的特别要求的。
对征集新兵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商有关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