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2014年) 第六章 责任区分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责任区分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对在征兵政治考核工作中严格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无责任退兵,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以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