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新兵的政治考核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加走访调查,在《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未经接兵部队走访调查签署意见的,不得批准入伍。接兵部队不再附加其他政治考核材料。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加走访调查,在《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未经接兵部队走访调查签署意见的,不得批准入伍。接兵部队不再附加其他政治考核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