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9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引用法条 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 第七章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