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2014年)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 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以在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应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