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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征集义务兵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政治考核。 第三条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是征兵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确保部队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征兵政治考核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考核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个人基本信息、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毕业(就读)学校、文化程度、 第六条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在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该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单位予以协助。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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