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征兵政治考核的条件和规定,严守征兵纪律。违反本规定,发生责任退兵问题的,以及徇私舞弊、收受钱物、以权谋私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将不符合服现役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