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五章 复查与退兵 第三十一条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复查与退兵 第三十一条 复查期间发现不符合服现役政治条件,拟作退兵处理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原征集地的地市级(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先行调查核实。原征集地的地市级(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通报部队。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