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2014年)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上站体检的预征对象进行联合考核,将考核情况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发现疑点应当进一步审查核实,必要时可以派人或者发函调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