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家标准委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教…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十四条 秘书长负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顾问,顾问不超过5人。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可以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观察员条件由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十八条 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技术委员会之间应当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协调相关技术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 第二十条 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3名。

第三章 组建、换届、调整

第二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遵循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国际接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公示、筹建、成立。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筹建单位)可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筹建申请应当说明… 第二十七条 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由国家标准委对外公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对口国际组织、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秘书处承担… 第二十八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6个月内,向国家标准委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标准委应当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 第三十条 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同意组建的,由技术委员会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组建方案经技术委员会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送国家标… 第三十二条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有标准化需求但暂不具备组建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条件的,国家标准委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承担国家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标准化工作组不设分工…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由国家标准委统一顺序编号,分别为SAC/TC×××、SAC/TC×××/SC××、SAC/SWG×××。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换届方案报送筹建单位。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并报送国家标准委予以调整。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 第三十六条 筹建单位可以提出调整相关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技术委员会等建议,并报送国家标准委予以调整、注销。 第三十七条 根据技术委员会整体规划和国际对口变化需要,国家标准委可以直接调整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对标准化工作需求很少或者相关工作可以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技术委员会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 第三十九条 国家标准委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等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秘书处应当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 第四十二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接受国家标准委对国家标准制修… 第四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印章由国家标准委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技术委员会撤销、注销、变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国家标准委。 第四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国家标准委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业务指导单位、筹建单位和秘书处承担单位。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标准档案。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标准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四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标准委重新组建: 第四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标准委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第五十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委撤销委员资格: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技术委员会直接责任人由国家标准委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视情节依规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参照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十四条 军民共建的技术委员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以前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