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6个月内,向国家标准委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表;

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及登记表;

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

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

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措施;

未来3年工作规划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国家标准委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