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组建、换届、调整 第二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遵循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国际接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公示、筹建、成立。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筹建单位)可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筹建申请应当说明… 第二十七条 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由国家标准委对外公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对口国际组织、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秘书处承担… 第二十八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6个月内,向国家标准委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标准委应当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 第三十条 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同意组建的,由技术委员会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组建方案经技术委员会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送国家标… 第三十二条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有标准化需求但暂不具备组建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条件的,国家标准委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承担国家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标准化工作组不设分工…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由国家标准委统一顺序编号,分别为SAC/TC×××、SAC/TC×××/SC××、SAC/SWG×××。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换届方案报送筹建单位。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并报送国家标准委予以调整。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 第三十六条 筹建单位可以提出调整相关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技术委员会等建议,并报送国家标准委予以调整、注销。 第三十七条 根据技术委员会整体规划和国际对口变化需要,国家标准委可以直接调整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对标准化工作需求很少或者相关工作可以并…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