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同意组建的,由技术委员会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组建方案经技术委员会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送国家标准委。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分技术委员会所属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同意组建的,由提出分技术委员会组建建议的单位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报送国家标准委。
分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国家标准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公告成立分技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