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技术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内;

标准体系框架明确,且可以归口的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不得少于5项;

有国际对口技术委员会的,原则上应当与国际对口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