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组建、换届、调整 第二十七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组建、换届、调整 第二十七条 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由国家标准委对外公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对口国际组织、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并征集意向委员。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筹建。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