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筹建单位可以提出调整相关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技术委员会等建议,并报送国家标准委予以调整、注销。
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分技术委员会等建议。相关建议应当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并由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报送国家标准委调整、注销。
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分技术委员会等建议。相关建议应当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并由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报送国家标准委调整、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