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符合国家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
专业领域一般应当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国际组织已设立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相对应;
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
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技术委员会的,不得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
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符合国家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
专业领域一般应当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国际组织已设立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相对应;
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
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技术委员会的,不得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