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标准委责令其限期整改:
未按计划完成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标准存在质量问题的;
连续2年没有国家标准制修订、国家标准复审或者国际标准化工作任务的;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表决程序的;
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违规使用技术委员会印章的;
对分技术委员会管理不力的;
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限期整改期间,国家标准委不再向其下达新的工作任务。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标准委可以视情况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重新组建、撤销技术委员会。
被撤销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并入国家标准委指定的技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