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对查证属实的,由国家标准委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