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标准档案。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