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国家标准委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业务指导单位、筹建单位和秘书处承担单位。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