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技术委员会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 第三十九条 国家标准委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等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秘书处应当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 第四十二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接受国家标准委对国家标准制修… 第四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印章由国家标准委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技术委员会撤销、注销、变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国家标准委。 第四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国家标准委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业务指导单位、筹建单位和秘书处承担单位。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标准档案。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标准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四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标准委重新组建: 第四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标准委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第五十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委撤销委员资格: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技术委员会直接责任人由国家标准委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视情节依规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参照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