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教…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十四条 秘书长负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顾问,顾问不超过5人。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可以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观察员条件由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十八条 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技术委员会之间应当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协调相关技术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 第二十条 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3名。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