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3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有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督促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
国家标准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两个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