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