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

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受国家标准委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

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

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

承担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委员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参照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