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工作计划;

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国家标准送审稿;

技术委员会委员调整建议;

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分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四)、(五)、(六)、(七)、(八)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