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5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交通参与者和交通警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接受群众求助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和执勤执法装备。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 省、市(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坚决查处交通警察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章 常用执勤执法用语

第六条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的执法用语:

第三章 执勤执法基本要求

第七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下列装备: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做到: 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十条 交通警察在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上路执勤执法前应当明确执勤执法的任务、方法、要求和自身安全防护措施,检查安全防护装备。 第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第四章 道路执勤基本规范

第一节 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第十四条 交通警察遇到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做好现场调查、调解工作和相关记录,制作事故认定书,需要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的,应当制作当场… 第十五条 交通警察遇到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发现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二节 疏导交通堵塞

第十七条 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接到上级指令后,应当按照工作预案,选取分流点,并视情设置临时交通标志,积极指挥疏导车辆。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发现违反规定占道挖掘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行为妨碍通行的,应当及时制止,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二十条 交通警察发现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者堵塞的,应当在距现场最近的出口提前实施分流;造成单向长时间堵塞且分流有困难的,应当在对向道路实施借道通行分流管制措施。

第三节 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上级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二十二条 交通警察发现因群体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务后,应当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并按照预案实施堵截。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发现有被通缉的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扣留,并控制嫌疑人员,向上级报告,做好向有关部门的移交工作。

第四节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行交通警卫任务,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第五节 执行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交通管制措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进行。 第二十七条 执行交通管制措施,应当提前告知群众,设置警示标志,提供车辆、行人绕行线路,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八条 遇有突发事件或者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或者自然灾害性事故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由上级机关根据工作预案决定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节 受理群众求助

第二十九条 交通警察遇到遭受不法伤害、意外受伤、突然患病、遇险的人员或者公共财产需要紧急保护等《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所列举受理的群众求助,可以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提…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时,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应当予…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求助。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指挥疏导交通时不受理群众投诉,应当告知其到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

第五章 道路执法基本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查验驾驶人的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牌照、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合法证件以…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做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立即发还驾驶证、行驶证等有关证件,放行车辆。

第二节 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使用酒精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 第三十七条 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 对醉酒的驾驶人应当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理。

第三节 查处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对有超载嫌疑的车辆,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 第四十条 经检查,确认为超长、超宽、超高的,当场制作简易处罚程序决定书。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有超载嫌疑,需要使用称重设备核定的,应当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采取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于客运机动车超载的,在依法处罚之后,应当责令驾驶人或者车主消除违法行为。

第四节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使用测速仪、摄录设备等装备。 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四十六条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第五节 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

第四十七条 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应当使用摄录设备、清障车等装备。 第四十八条 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驾驶人在现场的,应当责令其驶离。 第四十九条 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摄录取证,依法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的,应当责令驾驶人立即驶离;车辆发生故障或者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驾驶人;无法拖移的… 第五十一条 拖移违法停车机动车,应当保障交通安全,保证车辆不受损坏。

第六节 查处驾驶违法机动车

第五十二条 发现无牌车辆,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并查验车辆合法证明和驾驶证。 第五十三条 发现有拼装或报废嫌疑的机动车,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 第五十四条 发现有被盗抢嫌疑的车辆,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

第七节 查处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可以扣留机动车,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进一步处理。 第五十六条 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无驾驶证或者持假驾驶证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交通警察对驾驶人拒绝出示驾驶证接受检查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第八节 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发现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除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外,还应当… 第五十九条 对于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不按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第六十条 对于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应当禁止其继续行驶,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及时调查取证,并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通行证的证明,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 第六十一条 对于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扣留运输车辆,调查取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于未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注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和运输路线、时间等事项运输的,应当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调查取证,责令其消除违法行…

第九节 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 发现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填写“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记录单”,并要求驾驶人… 第六十四条 发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记录车牌号抄告相关单位;非执行任务的,应当依法处罚。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纠正军队、武警部队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特种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时,要做到事实清楚,严格按程序办事,快速处理,避免与驾驶人发生冲突,尽量减少群众围观。 第六十六条 发现机动车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应当强制拆除,并收缴其非法装置。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999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