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5年) 第五章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道路执法基本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查验驾驶人的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牌照、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合法证件以…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做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立即发还驾驶证、行驶证等有关证件,放行车辆。 第二节 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使用酒精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 第三十七条 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 对醉酒的驾驶人应当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理。 第三节 查处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对有超载嫌疑的车辆,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 第四十条 经检查,确认为超长、超宽、超高的,当场制作简易处罚程序决定书。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有超载嫌疑,需要使用称重设备核定的,应当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采取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于客运机动车超载的,在依法处罚之后,应当责令驾驶人或者车主消除违法行为。 第四节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使用测速仪、摄录设备等装备。 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四十六条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第五节 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 第四十七条 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应当使用摄录设备、清障车等装备。 第四十八条 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驾驶人在现场的,应当责令其驶离。 第四十九条 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摄录取证,依法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的,应当责令驾驶人立即驶离;车辆发生故障或者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驾驶人;无法拖移的… 第五十一条 拖移违法停车机动车,应当保障交通安全,保证车辆不受损坏。 第六节 查处驾驶违法机动车 第五十二条 发现无牌车辆,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并查验车辆合法证明和驾驶证。 第五十三条 发现有拼装或报废嫌疑的机动车,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 第五十四条 发现有被盗抢嫌疑的车辆,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 第七节 查处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可以扣留机动车,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进一步处理。 第五十六条 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无驾驶证或者持假驾驶证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交通警察对驾驶人拒绝出示驾驶证接受检查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第八节 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发现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除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外,还应当… 第五十九条 对于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不按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第六十条 对于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应当禁止其继续行驶,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及时调查取证,并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通行证的证明,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 第六十一条 对于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扣留运输车辆,调查取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于未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注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和运输路线、时间等事项运输的,应当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调查取证,责令其消除违法行… 第九节 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 发现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填写“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记录单”,并要求驾驶人… 第六十四条 发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记录车牌号抄告相关单位;非执行任务的,应当依法处罚。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纠正军队、武警部队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特种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时,要做到事实清楚,严格按程序办事,快速处理,避免与驾驶人发生冲突,尽量减少群众围观。 第六十六条 发现机动车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应当强制拆除,并收缴其非法装置。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