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5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交通警察在测速点通过测速仪发现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查处点交通警察做好拦车准备。
查处点交通警察接到超速车辆信息后,应当提前做好拦车准备,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拦车。
对超速低于50%的,依照简易程序处罚;超过50%的,采取扣留驾驶证强制措施,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交通警察在测速点通过测速仪发现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查处点交通警察做好拦车准备。
查处点交通警察接到超速车辆信息后,应当提前做好拦车准备,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拦车。
对超速低于50%的,依照简易程序处罚;超过50%的,采取扣留驾驶证强制措施,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