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在公路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选择安全且不造成交通堵塞的地点进行。
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M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M。
在高速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固定电子监控设备或者装有测速设备的机动车进行流动测速。
在公路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选择安全且不造成交通堵塞的地点进行。
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M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M。
在高速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固定电子监控设备或者装有测速设备的机动车进行流动测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