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发现有酒后驾驶嫌疑的车辆,应当及时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
对确认没有酒后驾驶行为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放行。
对确认有酒后驾驶嫌疑的驾驶人,要求其下车接受酒精检测。
使用酒精测试仪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驾驶人进行测试,测试结束后,应当告知检测结果;受测人违反测试要求的,应当重新测试。
测试结果确认为酒后驾驶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测试结果确认为非酒后驾驶的,应当立即放行。
处理结束后,禁止饮酒后的驾驶人继续驾驶车辆。
测试结果显示为醉酒后驾驶或者受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将受测人带至医院做血液检测,并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