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5年) 第五章 道路执法基本规范 第二节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5年) 第二节 第五章 道路执法基本规范 第二节 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使用酒精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 第三十七条 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 对醉酒的驾驶人应当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