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5年) 第五章 道路执法基本规范 第九节 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5年) 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道路执法基本规范 第九节 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 发现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填写“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记录单”,并要求驾驶人当场签名;当事人当场拒绝签名的,利用声像设备取证后,在“军(警)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上注明。 对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九节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