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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5年) 第三节

第五章 道路执法基本规范

第三节 查处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对有超载嫌疑的车辆,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 第四十条 经检查,确认为超长、超宽、超高的,当场制作简易处罚程序决定书。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有超载嫌疑,需要使用称重设备核定的,应当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采取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于客运机动车超载的,在依法处罚之后,应当责令驾驶人或者车主消除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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