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5年) 第五章 道路执法基本规范 第七节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5年) 第七节 第五章 道路执法基本规范 第七节 查处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可以扣留机动车,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进一步处理。 第五十六条 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无驾驶证或者持假驾驶证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交通警察对驾驶人拒绝出示驾驶证接受检查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