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规定执勤执法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