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5年) 第四章 道路执勤基本规范 第三节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5年) 第三节 第四章 道路执勤基本规范 第三节 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上级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二十二条 交通警察发现因群体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务后,应当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并按照预案实施堵截。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发现有被通缉的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扣留,并控制嫌疑人员,向上级报告,做好向有关部门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