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海关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海关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关政府信息,是指海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海关应当加强对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海关制作的海关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海关政府信息的海关负责公开。 第六条 海关应当建立健全海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 海关应当建立健全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海关发布的海关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海关政府信息准确发布。 第八条 海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海关政府信息。海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海关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海关公开海关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海关应当主动公开以下海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海关申请获取相关海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海关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海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全国海关“12360”统一服务热线、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海关政府信息形成、变更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海关应当编制、公布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获取海关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制《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式见附件)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海关…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递交的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能对应一个申请事项。对于需要对递交申请进行拆分处理后才能答复的申请,海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拆分处理并… 第十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海关根据下列情况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分别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收到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海关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海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海关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海关依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条 海关依申请提供海关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海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海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海关应当建立健全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五条 海关应当加强对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海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不依法履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海关监察部门、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海关举报。收到举报的海关或者部门应当予… 第二十八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监察部门或者上一级海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海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海关缉私部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没有明确的,适用警务公开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5日海关总署令第16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略,详情请登录海关总署网站) 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