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海关制作的海关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海关政府信息的海关负责公开。 海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海关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海关政府信息的海关负责公开。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