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海关制作的海关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海关政府信息的海关负责公开。

海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海关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海关政府信息的海关负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