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海关应当加强对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海关总署办公厅是全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各派出机构办公室或者承担办公室职能的其他部门是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关区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定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研究制定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方案,确定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
组织编制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组织维护和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
受理向海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组织对拟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与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