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海关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海关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关政府信息,是指海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海关应当加强对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海关制作的海关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海关政府信息的海关负责公开。 第六条 海关应当建立健全海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 海关应当建立健全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海关发布的海关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海关政府信息准确发布。 第八条 海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海关政府信息。海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海关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海关公开海关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