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海关应当建立健全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海关发布的海关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海关政府信息准确发布。

海关发布的海关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